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發現門面二樓有17.47平方米的地方凈高只有1.76米,稱現場查看時並不清楚房屋凈高不足2米的部分,購房人為此與開發商打起了官司。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再審該案後作出了判決,買房人到現場實地查看過商鋪,商鋪具有工程驗收合格手續,且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明確該商鋪按現狀購買,買房人最終敗訴。
  2013年年初,何先生看中了位於重慶市九龍坡區朝陽路的一處門面,結構為上下兩層,經過實地看房後還覺得滿意,便和開發商重慶永緣房地產開發商有限公司(簡稱永緣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該門面建築面積188.92平方米,房價為384萬餘元。
  合同約定,門面是非住宅屬於商業用房,其層高及凈高按現狀進行交付,併在2013年2月27日前交房。
  合同簽訂後,何先生一次性向永緣公司支付了384萬餘元的購房款。
  後何先生髮現門面二樓有17.47平方米的地方凈高只有1.76米,找永緣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何先生將永緣公司告到了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要求永緣公司退還門面不合格地方的購房款35萬餘元。
  庭審中,永緣公司稱所賣門面為現房,何先生作為購房人在付款前到門面進行過實地查看,應當知曉門面實際情況。
  何先生承認簽訂合同前去看過門面,但因到二層系簡易樓梯,只上到了樓梯一半的位置大概看了一下,並不清楚房屋凈高不足2米的部分。
  永緣公司稱,何先生在明知門面的面積、結構、層高等情況自願購買門面,該門面沒有給何先生造成任何損失,也沒有對房屋的使用產生任何侵害,所以不應該退錢。
  依約現場查看商鋪 狀告凈高不足敗訴2013年11月20日,九龍坡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何先生要求永緣公司按照17.47㎡賠償35萬餘元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生效後,何先生以永緣公司在賣門面時沒有如實告知買房人門面的凈高,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申請再審。
  重慶五中院再審認為,何先生與永緣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了門面的層高、凈高按現狀交付,且何先生簽訂合同前實地查看了門面,且門面經過了工程竣工驗收符合交付條件。
  重慶五中院遂作出再審判決,駁回了何先生的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
  違約損害賠償系合同當事人一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門面經過了工程竣工驗收,永緣公司按現狀交付了門面,且涉案門面產權面積與合同約定一致,其履行行為符合合同約定,既未違約也未給何先生造成損失。故不應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原標題:依約現場查看商鋪 狀告凈高不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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